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5-17296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规〔2025〕61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7日 |
桂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4〕3号)有关规定,现就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桂林市及其所辖县(市、区)限制养犬区范围内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犬每年150元(初次登记包含电子养犬登记证、电子犬牌)。
在限制养犬区范围内的养犬人养犬期间,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且无违法养犬行为的,从第三年起减半缴纳,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电子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按42元/个收取制作费用。
三、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桂林市及其所辖县(市、区)限制养犬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养犬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桂林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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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文规定的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2025年9月20日起执行。文件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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