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2025年8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61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管理事项。现从4个方面对《通知》进行简要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6月,桂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依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制养犬区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另外制定并公布实施”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设立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提请自治区制定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4〕3号)
三、《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对象为桂林市及其所辖县(市、区)限制养犬区范围内的养犬人(非经营用途的养犬个人)。
(二)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犬每年150元(初次登记包含电子养犬登记证、电子犬牌)。
(三)明确缴纳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为养犬人养犬期间,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且无违法养犬行为的,从第三年起减半缴纳,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明确电子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收费标准为42元/个。
(五)明确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重新继续在桂林市及其所辖县(市、区)限制养犬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六)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主体为桂林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七)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入的资金管理方式为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本《通知》什么时候施行?
????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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