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2025年2月1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国家设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2022年,依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林业局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文件,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文件有效期满后,为确保政策延续性,经对原试行收费标准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原则
一是节约性原则。合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草原,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草原。二是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草原类型恢复草原植被所需成本的差异以及草地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考虑草原生态和经济价值以及不同地域的草原稀缺性及重要程度。三是差别性原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项目使用草原,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草原。面向企业的收费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公平性原则。不实行歧视性收费。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为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按草原类型制定,根据不同草原类型植被恢复成本,我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另外,参照国家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不同海拔、地域和项目实行差别化收费。三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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