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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变更)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5〕393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变更)的审查意见

2025-05-23 17:35     来源: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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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变更)的请示》(钦市发改环资报〔202518)及相关材料收悉。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现就项目节能审查变更事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变更后的项目节能报告

二、变更后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

(二)项目代码2112-450704-04-01-571258

(三)项目建设单位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广西钦州港片区钦州石化产业园鹿耳片区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分两阶段建设,一阶段建设年产能为7000金吨电积镍、4万金吨硫酸镍、1万吨阴极铜、副产11万吨硫酸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二阶段在一阶段基础上再建设2万金吨高镍锍、副产硫酸增至22万吨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系统、硫酸及脱硫系统、湿法冶炼系统、公用及辅助设施等。

(六)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一阶段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8月投产;项目二阶段计划于2026年9月开工,20279月投产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94893.50吨标准煤(当量值)/169409.72吨标准煤(等价值),按投产时间分别计入钦州市“十四五”和“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混合煤(无烟煤)、天然气、蒸汽、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44328.51万千瓦时(外购电力44263.71万千瓦时,光伏发电64.80万千瓦时),混合煤(无烟煤)24688.78吨,天然气344.41万立方米,蒸汽(0.6兆帕,158.83摄氏度)477576吨(其中外购蒸汽141966吨,余热回收蒸汽335610吨),柴油165.65吨。项目高镍锍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337.68千克标准煤/吨;镍冶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镍锍路线)不超过2161.26千克标准煤/吨;镍冶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氢氧化镍钴路线)超过2473.90千克标准煤/吨;阴极铜直流电耗不超过1873.71千瓦时/吨;硫酸镍(折100%镍金属,高镍锍路线)、硫酸镍(折100%镍金属,氢氧化镍钴路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超过634.62千克标准煤/吨、947.26千克标准煤/吨;元明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91.8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6992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钦州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节能技改、淘汰化解落后产能等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钦州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按自治区要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桂发改环资〔20221013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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