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5〕32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5日 |
来宾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来发改产环报〔2025〕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2411-451322-04-01-738380。
(二)项目建设单位: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石龙镇佳园二路1号。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年产硫酸镍45045.05吨(镍金属量10000吨)、电积镍10010.01吨(镍金属量10000吨),同时年副产阴极铜1800.00吨、元明粉29288.27吨、硫酸钴1477.87吨;主要建设常压浸出及过滤车间、加压浸出车间、冰镍萃取车间、P507镍萃取一车间、P507镍萃取二车间、料液除油及溶液净化车间、镍电积车间、镍钴蒸发结晶车间、铜电积车间、溶剂油及萃取剂贮存车间、元明粉仓库、酸碱罐区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拟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2026年8月底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2149.94吨标准煤(当量值)/39089.10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来宾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蒸汽、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10076.83万千瓦时,年消耗蒸汽(0.6兆帕,165摄氏度)79419.88吨,年消耗蒸汽(1.5兆帕,201摄氏度)23507.69吨,年消耗柴油37.18吨。项目硫酸镍(折100%镍金属)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641.59千克标准煤/吨,电积镍工序单位产品直流电耗不超过3389.35千瓦时/吨,铜电积工序单位产品直流电耗不超过1738.50千瓦时/吨,元明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07.1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承诺项目投产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0%以上。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7315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来宾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绿电绿证消费承诺,或采取节能技改、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等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来宾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按自治区要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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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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