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6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5〕20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7日 |
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广投强强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环资报〔202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2411-450702-04-01-891425。
(二)建设单位:广西广投强强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金窝工业园临港大道西侧。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年产60万吨预焙阳极,其中18万吨通过区内存量产能置换。主要建设卸车站及生石油焦储运、石油焦煅烧及煅后料储运、导热油加热循环站、余热锅炉、煅烧烟气净化、汽机间、除盐水站、综合循环水站、返回料处理及返回料输送、磨粉系统、液体沥青储运、中碎成型、生炭块转运站、阳极焙烧、熟炭块转运站、焙烧烟气净化等,以及综合维修站、备品备件库、危废暂存库及固废暂存库、空压站、加压泵站、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消防事故废水池、废水处理站、化验中心/办公楼、食堂、倒班楼(宿舍)等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
(五)建设计划:项目计划2025年3月开工建设,2027年3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799778.20吨标准煤(当量值)/800860.18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钦州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扣除原料用能641856.66吨标准煤后,项目年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57921.54吨标准煤(当量值)/159003.5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石油焦、冶金焦、天然气、柴油,年消耗电力13560.45万千瓦时(其中外购电力643.65万千瓦时,余热回收发电12916.8万千瓦时)、石油焦686524吨、冶金焦14470吨、天然气2952.12万标准立方米、柴油87.11吨。项目煅烧工序、成型工序、焙烧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189.08、6.87、168.3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产品预焙阳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64.3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扣除原料用能)不高于3.0166吨标准煤/万元。
四、鉴于钦州市“十四五”前四年能耗强度未达目标进度要求,为保障项目用能空间,项目单位承诺通过参加绿电交易、购买绿证等措施等量替代项目年能源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确保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00%。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禁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钦州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绿电绿证消费承诺,或采取节能技改、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等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钦州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按自治区要求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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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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