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4年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公开如下:
责任清单 |
2024年履职情况 |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相关专项规划。 |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第四十六章已包含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质量改善等内容,第四十七章已包含构建美丽广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内容,专栏2“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已包含绿色生态6项指标。 |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
1.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高风险预警意见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处置方案,推动光伏玻璃产业健康发展。 2.按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汽车产能调查工作,指导各相关市做好汽车产能清理整顿工作。 3.严格执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2024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审议拟上马“两高”项目10个。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确保能效达到先进水平。 4.修订“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细化行业和产品分类,提升“两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 |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动我区能源结构调整。截至2024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6477万千瓦,约占全区发电装机总量的68.3%。非化石能源发电量达1484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7.9%。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904、1808、2052、260万千瓦,较2023年底分别增加6、531、1369、7万千瓦。 2.大力推动清洁煤电项目建设。2024年,建成投产国投钦州电厂三期1号机组,广投北海电厂二期3、4号机组,推动煤电机组清洁高效发展。 3.稳妥有序推动核电安全高效发展。2024年,建成投产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3、4号机组。红沙核电装机容量共453万千瓦,具备年上网约345亿千瓦时发电能力,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耗约1034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2857万吨,减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约0.87万吨,有力推进我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
4.负责组织拟订、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涉及淘汰类、限制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
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项目核准,对涉及淘汰类、限制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
5.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
1.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全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工作方案》,明确节能降碳具体目标任务。 2.开展“十四五”节能形势分析,确定后两年全区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组织召开季度、半年节能形势分析和节能审查协调会,加强全区节能形势分析研判和调度工作。 3.全面梳理排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十四五”期间能耗增量情况,组织调度各设区市制定能耗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专项监察工作,建立节能档案。 4.严格节能审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优化节能审查制度。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将“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细化到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和产品分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在节能审查过程中,要求高耗能项目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节能形势严峻地区不得低于50%。 5.推动绿证与节能政策衔接,将绿证纳入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纳入绩效考核。 |
6.落实国家、自治区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龙头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
1.印发《广西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责分工表》,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加快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2.推动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等3个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梧州市等4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以及南宁市等3个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3.积极组织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 4.持续做好塑料污染等工作。 |
7.落实国家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
严格落实国家绿色环保电价政策要求。按规定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动态调整名单,明确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企业范围。截至2024年12月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未予动态调整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根据其提供的《关于提供我区电解铝水泥及钢铁企业2022年度电耗能耗情况的函》(桂工信能源函〔2024〕418号)的监察结果,我区列入监察范围的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2022年度单位产品电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达标,不执行阶梯电价加价。 |
8.负责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的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示。 |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纲,扎实推进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截止2024年12月末,平台共归集包含生态环境数据在内的有效信用信息23.20亿条,接收国家推送信用数据1.15亿条,累计向“信用中国”推送信用信息1.18亿条,向区直及地市共享信用信息9221.94万条,向社会开放信用信息1.03亿条。“双公示”数据归集量达3170.37万条,其中生态环境“双公示”数据9.77万条。 |
9.参与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相关工作。 |
提出2023年右江、漓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
10.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资金。 |
争取2024年污染治理专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共7.32亿元,支持全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等生态领域项目建设。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6.14亿元,支持回收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强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202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垃圾、污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支持重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 |
1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
推动桂林市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生态环境治理,支持推动垃圾固废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1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
1.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流程》,建立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2.发布《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筛选确定48家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13.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
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广西2024—2025年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等规划计划方案,积极推动污水垃圾处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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