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延长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函〔2025〕160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关于继续延长职业本科专业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函》(桂农职大函〔2025〕17号)收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分别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1〕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发改收费函〔2023〕2170号)暂定你校2021年秋季学期至2025年春季学期本科专业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从四年的试行情况看,反应良好。考虑到你校前期处于建设时期,学校办学成本测算等相关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经研究,现就继续延长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事项函告如下:
一、在自治区出台有关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前,同意你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74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类别口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划分,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培养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等学校学费(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学校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学费而辍学,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文规定从202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归集成本核算数据资料,定期核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下一步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提供基础参考依据。学校应于试行期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交学费收费标准申请及相关生均培养成本核算情况。学校具备完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条件后,价格主管等部门将依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规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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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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